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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後,不應登記「不動產估價業務」為營業項目

會議日期 90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後,不應登記「不動產估價業務」為營業項目

要旨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後,不應登記「不動產估價業務」為營業項目

內容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第2項及第44條第1項規定:「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估價業務。…」「本法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5年…」準此,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得從事估價業務者僅有依法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及法律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其他人均不得從事估價業務,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亦僅得維持法律施行前之執業狀態繼續執業五年。另同法第44條第4項規定「公司或商號於本法施行前已登記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應辦理解散或變更登記停止經營是項業務,5年期滿即由該管登記機關撤銷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該條立法意旨在對於轉業者提供緩衝期間,惟其時間係界定在本法施行前已登記之商號或公司,本法施行後,對於以往未登記之不動產估價業者,自不應准予登記「不動產估價業務」為其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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