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所請釋有關非都市遊憩用地未直接面臨建築線者,得否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作為私設通路以連接建築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要旨
貴所請釋有關非都市遊憩用地未直接面臨建築線者,得否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作為私設通路以連接建築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要旨
貴所請釋有關非都市遊憩用地未直接面臨建築線者,得否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作為私設通路以連接建築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略。
二、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農牧用地容許作「私設通路」項(細)目使用,其附帶條件為「限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及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依該附帶條件規定,除上開用地外,非都市土地無對外出入道路者,尚不得以毗鄰之農牧用地容許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又為解決類此問題,本部曾於97年8月18日及98年1月21日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及部分縣(市)政府召開2次研商會議,經本部(地政司)依該會議結論及參考與會機關(單位)意見充分研酌後,決定仍維持現行規定,尚無通案修正放寬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私設通路」附帶條件之必要,並以98年3月16日内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027號函(如附件)知與會各機關(單位),亦即目前非都市土地之遊憩用地無對外出入通路可連接建築線者,尚不得以毗鄰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作為私設通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