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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報備之土地改良於工程完竣後未於法定程序內申請複勘,得准其補行申請複勘

會議日期 84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已報備之土地改良於工程完竣後未於法定程序內申請複勘,得准其補行申請複勘

要旨

已報備之土地改良於工程完竣後未於法定程序內申請複勘,得准其補行申請複勘

內容

關於基隆市民賴○○、杜○○申請土地改良驗證證明書一案,土地所有權人既已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於開始興工之前填具申請書報備,並經台灣省基隆市政府工務局81年6月4日81基府工管字第40558號函同意核備有案,但未依同法於工程完竣後10日內申請複勘,其雜項執照完工勘驗不得視同土地改良完工之複證,惟得准其補行申請複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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