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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區盈餘款之運用應本維護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以重劃區直接受益之公共建設工程為範圍

會議日期 85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重劃區盈餘款之運用應本維護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以重劃區直接受益之公共建設工程為範圍

要旨

重劃區盈餘款之運用應本維護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以重劃區直接受益之公共建設工程為範圍

內容

按抵費地係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為共同負擔重劃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而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所抵付。因此為使抵費地標售盈餘款,能回饋重劃區,以增進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福址,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乃規定抵費地盈餘款留供重劃區增加建設之費用或撥充平均地權基金,並於第84條之1規定抵費地標售盈餘款中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之費用部分之運用順序及範圍,其運用之範圍主要均係為重劃區直接受益之區內公共建設工程及聯外性道路、排水設施等公共建設工程。至該條第9款「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工程」之規定,係為避免該條第1款至第8款列舉規定有所遺漏,以保持運用上之彈性,其適用上,仍應本維護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以重劃區直接受益之公共建設工程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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