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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承租人購買該承租耕地,應准辦理移轉登記為共有或辦理分割

會議日期 73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各承租人購買該承租耕地,應准辦理移轉登記為共有或辦理分割

要旨

各承租人購買該承租耕地,應准辦理移轉登記為共有或辦理分割

內容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前承租之三七五耕地,於該條例修正後,始因兄弟分戶分耕,並分別辦妥租約變更登記,依最高法院52年4月11日52台上字第1014號判例所示,應認為受分耕人與出租人間亦已發生租賃關係。此種情形,自應准就該宗承租耕地移轉為共有或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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