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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辦理租約變更登記

會議日期 65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辦理租約變更登記

要旨

耕地承租人死亡,可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辦理租約變更登記

內容

關於耕地承租人死亡,如「非現耕之繼承人」未拋棄其繼承權,亦不能按應繼分將耕地承租權分歸現耕繼承人繼承時,可照貴府所擬意見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表明如他繼承人將來對該承租權之繼承有所爭議時,願由其自負法律責任後,准由現耕繼承人繼承耕地承租權,並辦理租約變更登記,以維護耕地三七五減租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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