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之認定
要旨
「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之認定
要旨
「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之認定
內容
案經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91年2月20日水保保字第0911802929號函釋略以:依據「加強山坡地推行水土保持要點」所核發之「農地水土保持處理證明書」,即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之「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合於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所核發之文件,可視為「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書」。有關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清理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解除國有森林用地,宜農、牧地辦理放領,承領人已繳清地價並取得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者,應即依該要點第四點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有關「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之認定疑義,請依上開水土保持局函釋規定辦理。
(按:原「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清理作業要點」第12點修正後為「早期放領公有耕地處理要點」第9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