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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早期放領之國有解除森林用地,因承領人未依規定申請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或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致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處理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早期放領之國有解除森林用地,因承領人未依規定申請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或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致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處理

要旨

早期放領之國有解除森林用地,因承領人未依規定申請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或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致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處理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89年5月30日89水保字第8910461號函復:「有關國有解除森林用地,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案,自應依『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土地處理及保育利用方案』及『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清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因農民未諳法令,未申請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致未能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若該筆土地已完成水土保持處理,應請承領人提出申請,由主管機關派員勘查,若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得發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書;若不合格及未實施水土保持處理,應由主管機關規定期限,並輔導承領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經查驗合後,發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書,據以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二、為解決已繳清地價之承領人消極不申領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問題,請貴府將已繳清地價未辦理水土保持證明之承領農戶彙整列冊,檢附申請書件格式通知承領人申請水土保持合格證明,並依上開水土保持局函示意見辦理。如承領人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水土保持處理者,應依照承領規約規定撤銷承領,已繳地價不予發還。

(按:原「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清理作業要點」業經修正為「早期放領公有耕地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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