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耕地擬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至七十八條規定終止租約並補償承租人,其「預計土地增值稅」無修正後第四十條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適用。
要旨
出租耕地擬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至七十八條規定終止租約並補償承租人,其「預計土地增值稅」無修正後第四十條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適用。
要旨
出租耕地擬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至七十八條規定終止租約並補償承租人,其「預計土地增值稅」無修正後第四十條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適用。
內容
查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促進經濟發展且實施期間僅限於該條文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內適用,而同條例第77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得予終止租約,其計算補償,所應減除之土地增值稅,係屬預計性質,因是類案件無法確認該建築用地是否於2年內出售,故應無該修正條文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