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撤銷股東會決議前股東會決議仍屬有效
要旨
未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撤銷股東會決議前股東會決議仍屬有效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0六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撤銷其決議在該項決議未經撤銷前仍屬有效又股份有限公司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並非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後始生效力此觀公司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