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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僅承受資產而不承受其負債者,無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僅承受資產而不承受其負債者,無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

出處

最高法院六三年度臺上字第二八五九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所謂「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係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及負債,概括的轉讓與他人承受之場合而言,此與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所謂「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同。以有資產及負債之概括承受為前提要件,而僅承受資產反而不承受其負債者,並無其適用。(最高法院六三年度臺上字第二八五九號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僅承受資產而不承受其負債者,無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僅承受資產而不承受其負債者,無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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