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僅承受資產而不承受其負債者,無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
要旨
僅承受資產而不承受其負債者,無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
出處
最高法院六三年度臺上字第二八五九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所謂「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係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及負債,概括的轉讓與他人承受之場合而言,此與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所謂「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同。以有資產及負債之概括承受為前提要件,而僅承受資產反而不承受其負債者,並無其適用。(最高法院六三年度臺上字第二八五九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