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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股東會出席股東之股份不足法定數額,其所為決議,係屬決議方法之違法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司股東會出席股東之股份不足法定數額,其所為決議,係屬決議方法之違法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股東會之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固須有法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始得為之,惟欠缺此項定額所為決議,係屬股東會決議方法之違法,並非決議內容之違法,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股東得於決議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之。(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股東會出席股東之股份不足法定數額,其所為決議,係屬決議方法之違法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公司股東會出席股東之股份不足法定數額,其所為決議,係屬決議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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