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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理人提起自訴應經有代表權之董事委任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經理人提起自訴應經有代表權之董事委任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臺上字三一0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害人時,應由有代表權之董事代表公司提起自訴,公司經理人對於公司被害事件,非受有代表權之董事委任,不得代表董事提起自訴。(最高法院六十臺上字三一○五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理人提起自訴應經有代表權之董事委任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經理人提起自訴應經有代表權之董事委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