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負責人為個人,與公司應非同一人格
要旨
公司負責人為個人,與公司應非同一人格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七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萬祥銀樓為有限公司組織,此有卷附公司執照及股東登記名冊可稽。被上訴人王燕鏗及陳月雲,雖為萬祥銀樓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及總經理,但其個人與該公司究非同一人格。萬祥銀樓有限公司縱有向張樹人收購訟爭金飾,亦係該公司有惡意占有情事,上訴人僅得向該公司請求返還,要無對被上訴人為本件請求之餘地。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七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