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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負責人為個人,與公司應非同一人格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司負責人為個人,與公司應非同一人格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七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萬祥銀樓為有限公司組織,此有卷附公司執照及股東登記名冊可稽。被上訴人王燕鏗及陳月雲,雖為萬祥銀樓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及總經理,但其個人與該公司究非同一人格。萬祥銀樓有限公司縱有向張樹人收購訟爭金飾,亦係該公司有惡意占有情事,上訴人僅得向該公司請求返還,要無對被上訴人為本件請求之餘地。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七號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負責人為個人,與公司應非同一人格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公司負責人為個人,與公司應非同一人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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