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所屬事業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程序
要旨
一、依據 經濟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及行政院所定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二、目的 (一)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災害現場狀況 迅速通報,並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 (二)災害搶救過程中,持續將災情演變及
內文
一、依據經濟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及行政院所定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二、目的
(一)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災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並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
(二)災害搶救過程中,持續將災情演變及應變措施辦理情形,彙整陳報,以利救災工作之進行。
三、災害及緊急事件通報範圍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災害。
(二)本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其他緊急事件:
1.職安衛生災害(1) 發生爆炸、火災、危害物質之洩漏或運輸事故等災害。
(2) 發生死亡災害。
(3) 發生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含承攬商)之災害。
(4)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含承攬商)。
2.生產事故(1) 電力事故,如放射性事故、限電事故;核能、燃煤、燃氣機組、協和、尖山、塔山及珠山電廠燃油機組跳機事故(以上機組均含因燃料供應事故致跳機);變電所或輸電線路事故引起停電、配電饋線全停事故逾一小時以上;重要用戶(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訂定)停電。
(2) 油、氣事故,如煉油廠一座以上工場緊急停爐、液化天然氣廠無法於一小時內恢復正常供氣;生產、輸儲過程中發生油、氣及工業管線等事故(如停爐、洩漏等),且有排放空氣污染物須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天然氣輸儲設備,依據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達丙級規模以上者。
(3) 供水事故,如區域或局部地區停水戶達一萬戶以上者。
(4) 造成營運重大損失之事故。
3.環境影響事項事業單位或施工單位(含承攬商),有下列公害情形者:
(1) 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毒化物(及公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或洩漏而造成污染事實須向地方環保機關通報。
(2) 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引起社會關切,正醞釀陳情、抗議及圍廠(場)。
(3) 造成附近居民人員、財物損失。
4.勞資爭議事項(1) 勞資爭議已(將)嚴重威脅事業正常運作。
(2) 勞資爭議發生重大抗爭情事者。
(3) 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或擴及影響其他事業者。
5.其他重大事件(1) 影響相關產業上、下游事業供需或民生者。
(2) 影響事業形象者。
(3) 經媒體採訪、可能報導或刊載者。
(4) 民眾有醞釀陳情、抗議及圍廠(場)等情事者。
(5) 觀光地區、專用鐵路、影響公共安全等事故。
(6) 行政裁罰之罰單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或有致使勒令停工之虞之重大影響罰單者。
(7) 各類緊急事件須通報地方政府或相關主管機關(如勞動檢查機關)者。
(8) 其他涉及行政院所定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三點災害範圍所列非本部主管災害,而造成事業損失者。
四、通報聯繫作業(如流程圖)
(一)災情蒐集各項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部所屬事業單位主管應迅即動員,並透過業務系統,確實且即時掌握攸關資訊。
(二)第一時間通報
1.本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之災害:
本部所屬事業應就所掌握之災情,依行政院所定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附表二–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研判等級,填妥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表(如附表一),迅即通報:
(1) 丙級狀況(未達甲、乙級狀況者)或於本速報程序災害通報範圍內,惟行政院所定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未定規模者,於一小時內電傳通報國營事業管理司(以下簡稱國營司)相關科,下班時間並加傳通報國營司保警小隊。
(2) 乙級狀況(災情造成中度損害,可由本部所屬機關應變處理者)應於災害發生十五分鐘內由事業主持人先行以電話或網路社群(如本部災害及急要事故通報LINE群組,參考格式如附表二)報告國營司司長及本部主任秘書、部次長,並於三十分鐘內就所掌握的狀況及所採取之應變措施,電傳本部部次長室、主任秘書室、內政部消防署及國營司相關科,或其他另經通知之電傳號碼。
(3) 甲級狀況(災情造成重大損害,可能涉及跨部會事項者),除依乙級狀況規定進行通報外,應由各事業總公司主管層級負責通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主管災害防救之政務委員、秘書長、政務副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發言人、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新聞傳播處處長、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並於三十分鐘內電傳所掌握的狀況及所採取之應變措施。
2.本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其他緊急事件:於一小時內電傳(必要時得先行以電話或通訊軟體)通報國營司相關科,下班時間並加傳通報國營司保警小隊,另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應同步通報本部災害及急要事故通報LINE群組。
3.不論災害等級,若有新聞媒體報導,引起廣泛注意者,或台中電廠、興達電廠、核能電廠、大潭電廠、桃園煉油廠、大林煉油廠、永安液化天然氣廠、台中液化天然氣廠、觀塘液化天然氣廠發生前點任一情形者,事業主持人應立即以電話或網路社群陳報國營司相關科科長、專門委員、副司長、司長及綜合規劃司新聞輿情科、主任秘書及部次長。
4.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達甲、乙、丙級災害規模,或造成油氣洩漏、火災、人員傷亡、大區域停電者,均請通報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及消防局。
5.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大陸委員會。有外籍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
6.另災害或緊急事件造成人員或設備損失,請通報本部政風處。
7.除前揭通報外,本速報程序未規定者,其他主管機關如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辦理。
(三)持續彙報:
1.本部所屬事業應密切掌握相關災情演變及處理情形,持續彙報國營司與有關單位及人員。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為配合其運作,本部所屬事業應定時彙整災害處理資料,傳真國營司,期間如有重大發展,隨時陳報。
3.風災、震災等天然災害之災情彙報,本部所屬事業應指定專責單位定時彙整(或於恢復上班日十時前),傳真國營司。
(四)橫向聯繫通報
1.本部所屬事業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通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部會或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2.災害發生如涉及地方政府須及時處理者,應運用通訊機制周知地方政府權責單位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五)發生重大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或職安、污染事故,國營司得視災害影響情形,請該事業儘速陳報災害處理報告。
五、業務聯繫窗口
(一)本部所屬事業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單位)緊急聯絡電話等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二)行政院速報電話及傳真號碼表、本部與國營司速報電話及傳真號碼,請於國營司災害防救網頁內鍵入密碼後查閱。
六、各事業相關人員違反本速報程序,情節重大者,依相關人事法規予以議處;其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得予敘獎,並由國營司列入年度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