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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熱能招商推動區招商遴選與管理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15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一、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公平公開之申請與評選機制,依「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地熱能發電招商 遴選及相關作業,特訂定地熱能招商推動區招商遴選與管理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

內文

一、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公平公開之申請與評選機制,依「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地熱能發電招商遴選及相關作業,特訂定地熱能招商推動區招商遴選與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熱能招商推動區:指依招商遴選公告辦理地熱能招商之區位。

(二)申請人:自然人、法人(含籌備處)、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或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三)獲選人:指經完成本署遴選程序,並經公告取得地熱能招商推動區建置資格之申請人。

三、地熱能招商推動區範圍地質資料取得,依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地熱探勘資訊平臺資料提供及使用作業要點辦理。

地熱能招商推動區公告期間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

四、申請人應符合本署公告之相關文件所訂資格、財務能力與承諾裝置容量,並依前述文件提交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五、申請案履約能力之評選,本署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十一至十三人擔任評選委員組成評選會,依招商公告之評選項目及配分標準進行評選及評分,並依總分排列序位。

評選會應有評選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及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本署完成遴選作業後,公告獲選結果並通知獲選人。

六、獲選人應於本署所定期限內,檢附第五點第三項獲選通知及履約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與本署簽訂契約,於本署核發地熱能探勘許可後,另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申請委託經營獲選範圍之國有土地,經國產署各分署審核符合委營要點相關規定並簽訂委託經營契約。

七、獲選人逾期未與本署簽訂契約或檢附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為放棄獲選人資格,本署得辦理備取遞補作業或重新遴選。

八、獲選人簽約後如未完成地熱能招商推動區之建置,得由國營事業評估接續建置,如國營事業評估不宜承接,得由本署評估重新辦理遴選。

九、獲選人若有第七點、第八點情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違約事由,本署得解除契約或廢止其獲選人資格及地熱能探勘許可。

十、本署得視政策目標、技術發展、饋線容量及土地情狀等因素,公告各潛能區招商內容。

十一、本要點相關文件由本署另行公告之。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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