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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能源署業界能專計畫指導會議作業原則

會議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一、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業界能專計畫之檢視與決審,明確 規範業界能專計畫指導會議(以下簡稱指導會議)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 原則。 二、指導會議設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擔任,並由以下人員擔任指導委員: (一)本署相關業務組長一至

內文

一、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業界能專計畫之檢視與決審,明確規範業界能專計畫指導會議(以下簡稱指導會議)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指導會議設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擔任,並由以下人員擔任指導委員:

(一)本署相關業務組長一至三人及主計室主任一人。

(二)相關部會署代表三人(包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執行秘書、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學及園區業務處處長、經濟部產業技術司司長)。

(三)專家學者四人。

三、下列事項應提送指導會議審議之:

(一)技術審議委員會議(以下簡稱技審會議)之計畫審查結果。但不含資格或財務審查經確認不符規定之計畫審查結果。

(二)計畫開始日期及期程。

(三)計畫經費配置。

(四)其他應由指導會議審議之相關事項。

四、指導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主持會議。

指導會議之審議,應有組成人數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採出席人員共識決為原則;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

五、指導會議列席人員如下:

(一)技審會議研究重點推動項目主審委員及財務輔導單位。

(二)其他經指導會議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六、指導會議應依審查綜合意見表(如附件一)及決審總表(如附件二),審議技審會議之計畫審查結果,並決定計畫開始日期、期程及經費配置。

七、委員對於會議有關事項應保守秘密,遵循利益迴避原則,並於出席會議時簽署保密及利益迴避聲明書(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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