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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受光條件不足申請評定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以下 簡稱本標準)第四條規定起造人向經本部指定之建築物受光條件不足評定 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申請建築物受光條件不足之評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標準第三條第一項所

內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四條規定起造人向經本部指定之建築物受光條件不足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申請建築物受光條件不足之評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標準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建築物起造人,得依本要點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建築物受光條件不足之評定。

三、前點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

(一)評定申請書(附件一),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本體建築物與其基地基本資訊。

2.本體建築物基地周圍遮蔭物之下列資訊,並標示數據取得來源:

(1) 遮蔭物高度。

(2) 遮蔭物與本體建築物基地之相對距離及方位。

(二)本體建築物基地土地清冊。

(三)本體建築物與影響本體建築物受光條件之周圍遮蔭物立體模型電子檔;電子檔之格式應為 .3DS、.DAE 或 .PVC 。

(四)申請評定權利義務約定書(附件二)。

(五)申請評定資料切結書(附件三)。

(六)其他經本部或評定專業機構指定之文件。

四、評定專業機構辦理前點申請案之程序如下:

(一)程序審查:檢視申請書件內容,如有缺漏,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通知繳交評定費用:於確認申請資料齊備後,應通知申請人繳交評定費用。經通知繳費而屆期未繳納者,應不予受理。

(三)申請資料實質審查:就受理之申請案,應以受理申請評定專業機構當年度所公告選用之通用太陽光電模組、變流器規格進行發電量模擬。

如有必要得召開會議、現勘或通知申請人說明。

(四)評定結果通知:

1.經評定符合本標準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評定專業機構應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予申請人。

2.經評定不符合本標準第四條第一項者,評定專業機構應通知申請人評定結果、模擬情形及得依期限申請再次評定。屆期未申請再次評定者,由評定專業機構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予申請人。

前項第三款所定通用太陽光電模組、變流器規格之選用,評定專業機構應自各年度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登載之已獲得自願性產品驗證清單中選用。

五、前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所稱再次評定,其辦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自收受評定結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再次評定,並繳交評定疑義討論會議辦理費用(含委員出席費及會議庶務相關費用)。但每案至多申請再次評定一次。

(二)評定專業機構應邀集至少五人之專家委員,召開評定疑義討論會議。

經專家委員就評定疑義討論後,決定是否應辦理再次評定。

(三)經評定疑義討論會議決定應辦理再次評定者,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評定專業機構並應於再次評定是否符合本標準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後,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予申請人。

六、申請案經評定完成後,因建築物設計或遮蔭條件變更致可能影響原評定結果者,申請人應依第三點重新申請評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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