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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研究機構創業潛力獎實施要點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一、為建構具企業家精神及導入商業思維之科技專案研發環境,經濟部(以下 簡稱本部)設置創業潛力獎(以下簡稱本奬),鼓勵執行本部科技專案計 畫人員積極運用科專成果進行創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產業技術司辦理(以下簡稱主

內文

一、為建構具企業家精神及導入商業思維之科技專案研發環境,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設置創業潛力獎(以下簡稱本奬),鼓勵執行本部科技專案計畫人員積極運用科專成果進行創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產業技術司辦理(以下簡稱主辦單位)。

三、參選本獎者,應具備以下資格其中之一:

(一)依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補助計畫之計畫參與人員。

(二)依據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補助計畫之計畫參與人員。

參選條件、評審方式及奬勵名額另公告之。

四、本部為辦理本獎之評選,應成立評審小組。

前項評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並由本部產業技術司司長擔任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或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評審小組委員於聘任期間,或聘任前三年內與參賽團隊所屬之法人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即自行辭職或由本部予以解聘;有其他情形而有不能公正執行評審職務之虞者,亦同。

評審小組委員因故不足員額時,依前點第二項規定之方式另聘委員補足。

六、本奬參賽團隊之資格要件由主辦單位審核。

經前項審核通過之團隊,由三位委員以上進行初審,並完成入選名次建議名單後,提交評審小組,由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進行決審,並完成得奬名單之評選。

前項得奬名單經本部核定後,於適當時機公布。

第二項之初審及決審會議召開時,除召集人及機關(構)代表外,不得代理。代理人得就會議事項,行使各項會議權利,並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

七、本獎之奬勵及名額如下:

(一)奬勵:

1.首奬:每隊頒發奬座一座及獎勵金新臺幣一百萬元予團隊成員。

2.貳奬:每隊頒發奬座一座及奬勵金新臺幣六十萬元予團隊成員。

3.参奬:每隊頒發奬座一座及奬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予團隊成員。

4.佳作:每隊頒發奬座一座及奬勵金新臺幣十萬元予團隊成員。

5.特別獎:以具備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者為原則,每隊頒發奬座一座及奬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予團隊成員。

(二)名額:

1.每屆以八隊為原則;列入受奬名冊之團隊成員每隊最多以十人為原則。但本部得視年度預算,調整奬勵隊數及成員人數。

2.前目成員名單須於參選報名時列明。

八、本獎於國內以正式儀式公開頒授獎座。

九、本獎作業相關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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