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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順利推動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 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政策協調、困難問題協助、計畫審查、督 導、考核及計畫成效管制等工作,特設置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 整體改善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內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順利推動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政策協調、困難問題協助、計畫審查、督導、考核及計畫成效管制等工作,特設置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推動政策及工作介面整合協調。

(二)本計畫各工作項目適用範圍審查。

(三)本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報告之審查。

(四)本計畫修正之初審。

(五)本計畫督導考核成果之審查。

(六)其他本計畫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主管業務副署長擔任;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三)環境部代表一人。

(四)農業部代表一人。

(五)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表一人。

(六)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代表一人。

(七)農業部漁業署代表一人。

(八)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代表一人。

(九)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代表一人。

(十)交通部公路局代表一人。

(十一)交通部觀光署代表一人。

(十二)本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十三)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四、本計畫各工作項目之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如下:

(一)執行部會(以下簡稱各部會)所提工作計畫擬辦明細表,經各部會排定優先順序並評核通過,提送本小組審查適用範圍同意後,由各部會核定權管之工作計畫。

(二)為達成計畫預計之流域上、中、下游綜合治水目標,各部會辦理前項評核工作時,應以縣市管河川流域、排水集水區與都市排水為適用範圍,配合河川排水上中下游整體規劃,排定治理順序,並考量其他機關(單位)須配合辦理或介面銜接處理等問題,得邀請擬治理水系範圍內相關機關(單位)協調確認後,分別就須配合辦理事項納入工作計畫,必要時提請本小組協調辦理。

五、本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報告由各部會提送本部水利署彙整,報本小組審查。

六、本計畫之修正由本部水利署彙整各部會所提修正資料並擬定修正計畫,經提送本小組初審後,報本部水資源審議會審議。

七、本計畫督導考核成果由各部會提送本部水利署彙整,報本小組審查。

八、本計畫各項工程得由各部會查核小組實施工程查核及各部會所屬機關工程督導小組實施督導。

九、本小組得實地訪查本計畫各部會執行情形,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訪查委員,各受訪查機關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受訪查機關應將整體計畫、分項案件執行情形、營運管理計畫、民眾參與情形、生態檢核情形、資訊公開等,備妥資料向委員說明。

(二)受訪查機關應將訪查意見改善結果,依訪查紀錄所訂期限函復本部並副知其他參與訪查部會,各部會之意見應於通知後十五日內函知本部,倘無意見由本部備查。

十、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並得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代表列席說明。

十一、本小組委員除召集人與副召集人依前點規定及其他代表機關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外,均應親自出席。

十二、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本部水利署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

十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成立專案小組督導本計畫所編預算確實依計畫內容執行,並配合本小組加速執行本計畫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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