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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要水庫整備維護實施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及督導水庫管理機關(構)(以下簡稱執 行單位)辦理重要水庫整備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要水庫,係指經本部公告之水庫中應加強整備維護之一、二 級水庫及澎湖、金門、馬祖水資源利用關係重大之水庫,詳附

內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及督導水庫管理機關(構)(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辦理重要水庫整備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要水庫,係指經本部公告之水庫中應加強整備維護之一、二級水庫及澎湖、金門、馬祖水資源利用關係重大之水庫,詳附表一。

三、重要水庫整備維護之檢查實施方式如下:

(一)執行單位自主演練:至少每年辦理一次。

(二)聯合督導小組檢查:每年四至八月辦理。

經本部擇定辦理聯合督導小組檢查之水庫,得免辦理當年度自主演練。

四、為辦理聯合督導小組檢查,本部水利署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擬定下一年度「重要水庫整備維護檢查計畫」,函送所擇定水庫之執行單位,執行單位應依所定日期一個月前提出執行計畫函報本部水利署。

五、前點執行計畫名稱定為「○○○年度○○水庫整備維護檢查執行計畫」,其格式原則如下:

(一)第壹章 前言:說明本部水利署函送年度「重要水庫整備維護檢查計畫」日期文號、實施聯合督導小組檢查日期。

(二)第貳章 水庫概況:說明水庫現況及相關主要數據、主要設施平面與現況照片,含括位置圖。

(三)第參章 實施方式:指檢查預定實施時間、地點、項目、實施準備作業期程、程序表等。

(四)第肆章 資料檢查項目:包含水庫安全資料、防護團編組、搶修隊。

(五)第伍章 水庫設施操作檢查項目:說明水庫各項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安全防護措施(含相關支援協定)、應變措施等。

(六)第陸章 緊急應變演練執行方式:含時間、地點、程序、項目等。

(七)附錄:防護團資料、應變小組編組任務、通報流程、各項作業流程系統圖、各項聯絡電話、器材與廠商清單、軍警支援協定書、公需簽證等。

前項第六款所稱演練項目,以各水庫緊急應變計畫內容為原則,執行單位並得視現況所需調整增減該等項目內容。

六、聯合督導小組由本部水利署召集成立,並指派副總工程司為召集人,本部國營事業管理司專門委員及水利署水源經營組組長為副召集人,並置評核委員十一至十三名。

前項評核委員由國防部、內政部、環境部、本部各派一員、本部水利署派四員,並依受檢水庫特性,遴選分別具有全民防衛動員業務、資訊及水庫營運管理專長之專家三至五員擔任。

七、聯合督導小組檢查,由評核委員就受檢水庫文件器材整備情形及應變演練予以評分,其評分表如附表二。各水庫評分結果以等第表示,分優(九十分以上)、佳(八十九至八十五分)、良(八十四至八十分)、普(未達八十分)四等級。

八、自主演練或聯合督導小組檢查實施程序如下:

(一)受檢單位整備維護情形簡報。

(二)資料文件檢查。

(三)裝備器材檢查。

(四)高司推演(含資安題目)。

(五)實員演練(含資安題目,一級水庫須演練本項目)。

(六)綜合檢討。

前項第二款文件檢查,執行單位應依以下列項目及順序備妥完整資料受檢:

(一)水庫安全資料、水庫安全維護手冊。

(二)運用要點、水門操作規定及營運紀錄與報表。

(三)緊急應變計畫(通報機制流程、狀況設定)及防護團編組。

(四)應變協力廠商及緊急支援機制(支援協定、公需簽證)。

第一項第六款綜合檢討應作成紀錄,並於後續納入第十一點執行成果報告附錄。

九、各執行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報當年度各該水庫「整備維護執行成果報告」、十二月底前提送下年度「整備維護計畫」,送本部水利署備查;

執行單位所轄不同水庫者,應分別提送。

十、前點整備維護計畫名稱訂為「○○○年度○○水庫整備維護計畫」,各章名稱及內容原則如下:

(一)第壹章 依據及參考資料:包括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暨施行細則、○○○~○○○年度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年度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年度物資經濟動員演訓實施計畫、民防法、災害防救法、水利法等。

(二)第貳章 水庫現況:含水庫位置圖、水庫主要數據、主要設施平面佈置圖與現況照片。

(三)第參章 緊急狀況研判:水庫無法正當運轉之狀況及其研判依據。

(四)第肆章 應變組織架構與流程:執行單位應變組織及其運作流程,應變組織得包括支援單位與協力廠商等。

(五)第伍章 文件與器材整備:包括文件資料、應變所需廠商與設施器材,其目前情形及如何整備更新等。

(六)第陸章 預定整備維護演練(自主演練或聯合督導小組檢查)日期及內容。

前項第五款文件資料,應確實依水利法及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相關規定內容逐項檢視,其過時或不足者應研擬整備作為。

十一、第九點所稱整備維護執行成果報告,名稱訂為「○○○年度○○水庫整備維護執行成果報告」,各章名稱及內容原則如下:

(一)第壹章 前言:說明整備維護計畫本部水利署備查日期文號,及本年度實施檢查日期等。

(二)第貳章 整備維護情形:包括(一)組織架構、應變流程與支援單位整備情形;(二)文件資料整備情形及清單等;(三)應變器材、協力廠商整備情形及清單等。

(三)第參章 整備維護演練實施情形:敘明實際辦理情形,包括日期、演練主持人、參與人員與分工、演練題目與方式、演練成果檢討等。

(四)附錄:包括演練腳本、演練實施照片、綜合檢討紀錄等。

十二、聯合督導小組檢查結束後二個月,本部水利署應彙整研提執行成果報告,執行良好者,函各執行單位本於權責敘獎,優級者最高記功一次,佳級者嘉獎二次。

執行單位自主演練執行良好者,得自行簽報內部敘獎,獎度最高為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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