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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

會議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第十二點第五款 規定,認定已取得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且經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 小企業發展基金向承貸金融機構支付委辦手續費之企業,有無違反環境保 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

內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第十二點第五款規定,認定已取得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且經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向承貸金融機構支付委辦手續費之企業,有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情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承貸金融機構:指同意依據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之金融機構。

(二)企業:指已取得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且經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向承貸金融機構支付委辦手續費之企業。

(三)環境保護法律: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環境用藥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規定。

(四)勞工法律:指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

(五)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

(六)各法律主管機關:指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所定之各該法律主管機關。

(七)單次:指因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經法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八)原處分機關:指作成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處分之機關。

三、本部應每年提供企業名單,請各法律主管機關於指定期限內,函復名單內之企業前一年度有無下列之違法情事,並說明違法內容、違法期間、法律依據及裁罰內容:

(一)勒令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

(二)有構成環境保護法律所認定之情節重大。

(三)有構成食品安全衛生法律認定之情節重大。

(四)前一年度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律,單次或累計被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罰鍰;前一年度違反勞動基準法,累計被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罰鍰,且其中單次被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

前項所稱違法期間,應以違法行為發生日期為計算基準,如原處分機關無法認定違法行為發生日期者,以其檢查日期為計算基準。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及勞工法律,以裁罰日期為基準。

如遇緊急情事,本部得隨時提供企業名單,並通知各法律主管機關於指定期限內回復第一項所定違法情節內容。

四、本部為第一點之認定時,得組成審查會議審查之。

審查會議置委員七人至十人,由本部次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各法律主管機關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遴聘之。

審查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中非政府機關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始得開會。

委員與受審查企業有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如有其他情形足認委員不能公正執行職務時,本部得要求該委員迴避。

審查會議得請各法律主管機關、原處分機關之代表及受審查企業列席或以書面提供陳述意見。

有緊急情事時,審查會議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五、審查會議應就企業之違法情事,依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之立法意旨,併予考量下列事項,綜合認定其違法情節是否重大:

(一)是否基於民生需求或緊急應變。

(二)是否係可歸責於該企業之事由。

(三)是否發生於同一營業場所。

六、企業有第三點第一項各款違法情事之一,並經審查會議認定屬情節重大者,本部應於審查會議決議後,通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停止支付委辦手續費,並應通知承貸金融機構將違法期間內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對該案已支付之委辦手續費全部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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