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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一、經濟部基於國防戰略需要,結合國防與經建發展,落實物資經濟動員準備 工作。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條規定,設置經濟部動員準備業務會 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審

內文

一、經濟部基於國防戰略需要,結合國防與經建發展,落實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工作。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條規定,設置經濟部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審議。

(二)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及法令之審議。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及執行。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物資經濟動員準備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人,分由部長、業管次長、國營事業管理司司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及第十一款由農業部農糧署、第十二款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派外,餘由部長就下列職務及機關(單位)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派(聘)兼之:

(一)主任秘書。

(二)商業發展署。

(三)產業發展署。

(四)水利署。

(五)國際貿易署。

(六)能源署。

(七)標準檢驗局。

(八)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九)綜合規劃司。

(十)資訊處。

(十一)農業部農糧署。

(十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十三)部長指定之其他人員。

前項人員如有異動,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報本會報。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報動員準備業務由執行秘書綜理,會報行政業務由國營事業管理司辦理。

五、本會報行政業務以簽報為主,必要時,由召集人召開並主持會議。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依需要邀集各物資經濟動員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相關業務機關(構)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學者專家出席。

七、本會報辦理各項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由國營事業管理司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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