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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礦場安全檢查及巡查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礦場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及礦場安全法施行 細則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以防止礦場發生災害,維護礦場作業與環境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事項以本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部地礦中心 )為執行機關。

內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礦場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及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以防止礦場發生災害,維護礦場作業與環境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事項以本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部地礦中心)為執行機關。

三、實施對象:

(一)依法取得礦業權並領有礦場登記證之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

(二)依法取得礦業權並領有礦場登記證,惟原礦場全部作業場所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者。

四、實施種類:

(一)前點第一款規定之礦場,依檢查目的、時機等不同進行以下二種安全檢查:

1.定期安全檢查:煤礦場每個月至少一次;石油、天然氣礦場、露天及其他地下礦場每二個月至少一次。

2.專案安全檢查:有民眾檢舉、陳情或發生災害、妨害公益情事,或有其他礦場安全疑慮之情形。

(二)動態巡查:前點第二款規定之礦場每二個月至少巡查一次。

五、前點所規定之各類安全檢查及動態巡查,由本部地礦中心依轄區礦場及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指派礦場安全監督員實施。

本部地礦中心辦理各類安全檢查及動態巡查,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依附錄一至附錄三辦理作業程序。

(二)依附件一至附件七辦理安全檢查。

(三)依附件八及附件九辦理動態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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