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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協調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稱本署)為加強監督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巡查舉發工作 ,以及加強與地方政府橫向連繫協調作業,俾維護水質水量,特成立水質 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要點所稱管制事項處置係指: (一)自來水事業、農業

內文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稱本署)為加強監督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巡查舉發工作,以及加強與地方政府橫向連繫協調作業,俾維護水質水量,特成立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要點所稱管制事項處置係指:

(一)自來水事業、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本署所屬各區水資源分署及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等,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巡查舉發有違「自來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禁止或限制事項之虞者,應送交地方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之作業。

(二)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於權責,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巡查發現有違「自來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禁止或限制事項之虞者,予以查處之作業。

三、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來水事業、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本署所屬各區水資源分署及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等,應訂定包含巡查人員組成、路線、地點、週期等內容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巡查計畫;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應提供單一聯繫窗口,以利巡查舉發時迅速通報,並協調整合府內不同單位之權責,有效控管巡查及查處作業。

四、本會報主要任務如下:

(一)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管制事項處置情形檢討。

(二)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管制事項舉發案件追蹤。

(三)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管制事項處置協調。

(四)本會報決議事項及協調案件之追蹤。

(五)其他有關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協調。

五、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指派副署長擔任,負責主持會議,綜理本會報事務。並視協調需要依下列各款規定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報:

(一)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四)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

(五)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六)本署北區水資源分署。

(七)本署中區水資源分署。

(八)本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九)本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

(十)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二人。

(十一)環保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代表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六、本會報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代為主持會議。

七、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處等出席參加,並視需要請相關單位進行專題報告。

八、本會報由本署保育事業組負責幕僚工作。

九、本會報決議事項,由本署函請有關機關或單位配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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