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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保障本署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 與衛生防護,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 本署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副署

內文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保障本署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與衛生防護,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本署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主任秘書、秘書室主任、人事室主任、資訊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相關學者專家聘(派)兼任之。

前項委員人數,外聘之相關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委員會負責下列事項:

(一)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本署機關網頁公開。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署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署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四、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但經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時,應於十日內召開。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代表。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本委員會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時,相關學者專家委員出席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五、本署各單位應確實依本署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分工表(如附表)規定辦理,並應提供執行情形。

六、本署職場霸凌之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另訂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撰寫調查報告書或出(列)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及依本要點提供本署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之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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