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和平工業專用港違規釣客裁罰作業原則
要旨
一、為執行違反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四條準用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釣客 違規案件,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主管機關對前點違規案件,其罰鍰額度依下表裁處之。 ┌─────────┬─────────┬──────────┐ │違規垂釣次數 │罰
內文
一、為執行違反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四條準用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釣客違規案件,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主管機關對前點違規案件,其罰鍰額度依下表裁處之。
┌─────────┬─────────┬──────────┐│違規垂釣次數 │罰鍰金額(新臺幣)│備註 │├─────────┼─────────┼──────────┤│初犯者 │六百元 │最低罰鍰。 │├─────────┼─────────┼──────────┤│再犯者 │一千二百元 │雙倍罰鍰。 │├─────────┼─────────┼──────────┤│累犯者(三次以上)│三千元 │最高罰鍰,並沒入其釣││ │ │具。 │└─────────┴─────────┴──────────┘
三、對於情節特殊之個案,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衡酌各該違規案件之情節大小,酌量加重或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