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河川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作業要點
要旨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機關辦理中央管河川治理規劃 及治理計畫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河川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應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一水系或利 害有關水系為一規劃單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河川治理規劃及
內文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機關辦理中央管河川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河川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應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一水系或利害有關水系為一規劃單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河川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檢討作業:
(一)經水文分析檢討,計畫洪水量與原公告值有百分之十以上差異或河川現況流路已明顯改變或沿岸土地利用改變,治理計畫已不符合實際需求。
(二)因天然重大災害,河性有明顯改變。
(三)配合國家重大建設需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需要辦理。
四、辦理河川治理計畫檢討時,應將其他機關或人民建議事項列入考量。
五、河川經規劃檢討無須修訂治理計畫者,應報本署同意。
六、河川治理規劃或檢討與河川治理計畫及修正等格式,由本署另訂之。
七、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公告後,河川治理規劃檢討報告、治理計畫、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圖等書圖紙本除分送相關機關單位外,其電子檔及電子圖資需另分送本署河川海岸組及上傳至相關之圖籍管理系統。
八、跨省市河川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作業,得準用本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