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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麥寮工業專用港事故船隻及其殘油殘貨之移除作業規定

會議日期 91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一、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院臺環字第○九三○○四三七五一號函核 定「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分工表列經濟部部分第十一項 「事故船隻及其殘油、殘貨之移除」。 (二)交通部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交航字第○九一○○○二九二二號函核

內文

一、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院臺環字第○九三○○四三七五一號函核定「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分工表列經濟部部分第十一項「事故船隻及其殘油、殘貨之移除」。

(二)交通部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交航字第○九一○○○二九二二號函核定「事故船隻及其殘油、殘貨之移除作業規定」。

二、目標:

為防止、排除、減輕事故船隻,對人體、財產或海域生態之影響,有效整合航商、政府機關、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口公司)、船舶所有人之各項資源,執行事故船隻及其殘貨、殘油清除作業。

三、工作劃分與作業流程:

工業專用港區域之事故船隻及其殘油、殘貨移除作業流程,詳如附件。

四、工業港區域內事故船隻及其殘油、殘貨處理:

(一)殘油處理:依「工業專用港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辦理。

1.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經濟部工業專用港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督導港口公司依各港災害防救處理程序應變。

2.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度或顯著外洩,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臺南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督導港口公司依各港災害防救作業處理程序應變。

3.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中央緊急應變中心應變。

(二)事故船隻及其殘貨處理:

1.所有人自行打撈或委託打撈:

(1) 依商港法第十三條,公告或通知所有人限期打撈。

(2) 船舶所有人應先依商港法第十三條規定,提出打撈申請書並檢具打撈計畫及污染防治計畫書送港口公司初審同意,再送管理小組,由管理小組邀集航政、環保等相關機關進行複審同意後,方可進行打撈船、貨作業。

(3) 打撈完工後,由港口公司會同管理小組及相關單位勘驗合格即予結案,並報園管局或分局備查。

2.經通知或公告限期打撈而所有人拒絕打撈者:

(1) 由港口公司研擬打撈規劃、施工預算等送管理小組備查。

(2) 由港口公司辦理招標手續,由得標業者依據前項港口公司提出之打撈規劃研提打撈執行計畫、污染防治計畫書、施工說明、工程預算明細表等送港口公司初審同意,再送管理小組,由管理小組邀集航政、環保等相關機關進行複審同意後方可進行打撈船、貨作業。

(3) 打撈完工後,由港口公司會同管理小組及相關單位勘驗,勘驗合格後結算打撈費用,並依商港法第十三條規定,通知所有人限期繳納費用後領回殘貨、殘體。

(4) 所有人拒絕繳納打撈費用時,即予拍賣殘貨、殘體抵繳打撈費用,不足抵繳費用時,依法律途徑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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