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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實施中小企業榮譽律師制度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89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一、目的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聘對中小企業具服務熱忱 之現職律師(以下簡稱榮譽律師),協助中小企業維護法律權益,提供法 律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遴聘條件 現職律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遴聘為榮譽律師: (一)執行律

內文

一、目的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聘對中小企業具服務熱忱之現職律師(以下簡稱榮譽律師),協助中小企業維護法律權益,提供法律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遴聘條件現職律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遴聘為榮譽律師:

(一)執行律師業務滿二年以上。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或公設辯護人滿二年以上。

三、遴聘之消極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榮譽律師:

(一)因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而受懲戒確定。

(二)有律師法第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轉任法官、檢察官、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公務人員及其他不得擔任律師職務之情事。

(四)有其他事實足認不適任或有損害本署形象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四、遴聘人數

(一)榮譽律師之遴聘人數以一百五十名為原則,本署得依當屆中小企業榮譽律師遴聘作業規劃(以下簡稱遴聘作業規劃),視區域需求、申請人之學經歷、申請人數及政策或專業需求等因素增減之。

(二)榮譽律師出缺時,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補聘,其聘期至當屆榮譽律師聘期屆滿之日止。

五、申請方式申請擔任榮譽律師者,應填具中小企業榮譽律師申請表,並檢附律師證書影本與照片,依遴選公告所規定之方式提出申請。

六、遴選流程榮譽律師為榮譽職,聘期為二年,並依當屆遴聘作業規劃,成立中小企業榮譽律師遴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其程序如下:

(一)榮譽律師新聘之申請案,由本署進行書面初審,初審合格者再經相關單位協助確認申請案無違反本要點第三點規範後,提送中小企業榮譽律師遴聘審核小組進行決審。

(二)榮譽律師續聘之申請案,服務績效優良且有意繼續擔任榮譽律師者,經相關單位確認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範後,提送審核小組進行決審。

七、聘書之授予當年度通過決審之榮譽律師,於指定期間內完成相關講習課程後,由本署授予聘書。

八、服務範圍

(一)榮譽律師之服務範圍如下:

1.於本署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站提供網路法律諮詢服務。

2.提供中小企業電話法律諮詢服務。

3.提供中小企業面談法律諮詢服務。

4.擔任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榮譽律師。

5.擔任本署或其他機關舉辦之中小企業法規教育訓練講師。

6.配合本署或其他機關之需求或政策,參與會議並提供法律意見與諮詢。

7.其他與本署執掌業務相關之法律諮詢或服務。

(二)榮譽律師參與服務績效優良之律師,本署得邀請參加中小企業法規相關宣導活動。

(三)榮譽律師於聘任期間內提供服務次數應達十六次以上。

九、服務績效本署就本要點第八點第一款服務情形及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提送審核小組作為榮譽律師續聘之考量依據,並得對服務績效優良,或有傑出貢獻之榮譽律師為表揚。

十、當然解任與終止聘任榮譽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喪失榮譽律師資格:

(一)有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

(二)於聘任期間,轉任律師事務所以外之營利事業任職,致難以持續榮譽律師公益服務。

(三)自行提出申請放棄擔任榮譽律師。

(四)死亡或失蹤。

榮譽律師於聘任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經審核小組審議後,得終止聘任:

(一)言行不當,嚴重損及本署或其他各級政府機關形象。

(二)不尊重或維護受服務者之權利隱私,對透過服務而得知之訊息未保守秘密或圖謀私利。

十一、榮譽律師名銜之使用非聘任期間之榮譽律師,不得使用榮譽律師名銜,曾任榮譽律師經歷之敘述者,應註明聘任期間之年份。

十二、資訊揭露榮譽律師之基本資料,本署得收錄於網站,以供中小企業搜尋與利用。

十三、執行之委託本署就本制度之推動與執行,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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