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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膜式氣量計檢定執行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一、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定機關)執行膜式氣量 計檢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膜式氣量計初次檢定時,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連同檢定規費向檢 定機關申請: (一)檢定申請書。 (二)膜式氣量計進口報單或出廠相關證明

內文

一、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定機關)執行膜式氣量計檢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膜式氣量計初次檢定時,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連同檢定規費向檢定機關申請:

(一)檢定申請書。

(二)膜式氣量計進口報單或出廠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檢定機關指定之相關資料。

申請膜式氣量計重新檢定時,申請人應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文件,連同檢定規費向檢定機關申請。

前二項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檢定者,須另檢附委託文件。

三、待檢定膜式氣量計,應於執行檢定場所存放時間至少十二小時以上。

於檢定機關執行檢定作業時,同一申請人存放數量應視檢定機關之存放空間而定。

四、於檢定機關執行檢定作業時,申請人應配合以下事項:

(一)應備妥與檢定作業相關之膜式氣量計各型式轉接頭、配件及拆裝工具。

(二)經檢定不合格之器具不得於檢定現場修理或調整。

(三)檢定前三日內應將待檢之器具運進檢定機關之指定場所,並應擺放整齊。

(四)檢畢後之器具及其包裝材料、棧板、轉接頭、配件及相關拆裝工具等,應於三日內運離檢定機關;檢畢未運離前,申請人應將器具擺放整齊。

前項第四款暫存放於檢定機關之器具及相關物品,未於檢畢後三日內運離,檢定機關概不負保管責任。

五、檢定機關檢定人員應確認以下事項:

(一)膜式氣量計檢定申請書與檢定器具應標示事項是否相符。

(二)檢定設備之流率、流量、氣密壓力是否符合規定。

(三)於檢定機關執行檢定作業時,完成膜式氣量計檢定後,應確認檢畢後之器具、包裝材料、棧板、轉接頭、配件及相關拆裝工具等,是否有擺放至檢定機關之指定場所。

六、膜式氣量計申請檢定時,應符合申請時之膜式氣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但未依新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完成改正者,於改正期限內依舊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執行檢定。

七、膜式氣量計經檢定合格,檢定人員應依膜式氣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附加檢定合格印證。

八、膜式氣量計經重新檢定不合格,檢定人員應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去除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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