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本局應施檢驗筆擦商品範圍之解釋令
要旨
造型玩具具擦除書寫筆跡用途者,依商品本質功能列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 條公告之應施檢驗筆擦商品,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應符合應施檢驗筆擦 商品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內文
造型玩具具擦除書寫筆跡用途者,依商品本質功能列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筆擦商品,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應符合應施檢驗筆擦商品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造型玩具具擦除書寫筆跡用途者,依商品本質功能列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 條公告之應施檢驗筆擦商品,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應符合應施檢驗筆擦 商品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造型玩具具擦除書寫筆跡用途者,依商品本質功能列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筆擦商品,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應符合應施檢驗筆擦商品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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