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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本局應施檢驗水龍頭商品檢驗規定中「飲水用途」之定義

會議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供飲水用途、安裝於廚房或標榜無鉛之水龍頭,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 告之應施檢驗飲水用水龍頭商品範圍,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

內文

供飲水用途、安裝於廚房或標榜無鉛之水龍頭,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飲水用水龍頭商品範圍,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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