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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固定地秤檢定執行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一、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定機關)執行固定地秤 檢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固定地秤檢定時,申請人應檢附檢定申請書,連同檢定規費向檢定機 關申請;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須另檢附委託文件。 經檢定合格之固定地秤,申請

內文

一、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定機關)執行固定地秤檢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固定地秤檢定時,申請人應檢附檢定申請書,連同檢定規費向檢定機關申請;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須另檢附委託文件。

經檢定合格之固定地秤,申請人應於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屆滿十日前,向檢定機關申請重新檢定;未於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屆滿十日前申請,致檢定機關不及派員於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屆滿前完成重新檢定作業者,自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重新檢定合格止,不得為計量使用或備置。

三、執行固定地秤檢定作業前,檢定人員應備妥下列物品:

(一)識別證。

(二)檢定申請書。

(三)照相機。

(四)檢定紀錄表。

(五)檢定合格單。

(六)停止使用單。

(七)停用報備單。

四、檢定機關執行檢定作業時,申請人應配合以下事項:

(一)領有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衡器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者,始得於現場修理或調整。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際執行現場修理或調整之人員,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專長範圍涵蓋衡器之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二)使用自有法碼者,提供經檢定機關評估符合規定之有效期限內結果通知書正本或影本。

(三)檢定過程中,應備妥足量替代物品;替代物品無法備齊時,經固定地秤所有人同意後,得調降申請書之最大秤量。

(四)協助檢定機關拍照作業。

五、申請人委託製造、修理業於現場修理或調整時應共同配合以下事項:

(一)偏載檢定應於九十分鐘內完成。

(二)檢定時間自進行偏載檢定開始計算,應於二小時三十分內完成;但因天候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檢定作業,不在此限。

申請人與製造、修理業未能共同配合於前項規定時間內完成檢定,視為檢定不合格。

六、檢定機關執行檢定作業時,檢定人員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自備法碼時,事先確認法碼之可用性,經確認不符合者,視為檢定不合格。

(二)通知申請人或受委託之製造、修理業者,開始執行偏載檢定時間,並登載於檢定紀錄表。

(三)檢定合格者,附加檢定合格單,附加時得去除曾經檢定合格之合格單。

(四)檢定不合格者,去除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證。

(五)須拍攝檢定負載秤量第一點(最大秤量之百分之十)及負載秤量第五點(最大秤量)之顯示器顯示值及秤檯負載實物照片各一張,共四張,併檢定案件陳核歸檔。

七、檢定機關辦理重新檢定作業時,如有逾越檢定合格有效期間,檢定人員應先請固定地秤業者說明該固定地秤是否供計量使用,並對該固定地秤現況逐一拍照留存。

如發現逾期之固定地秤有供計量使用或其他疑似違反度量衡法之情事,應依度量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調查。

前二項規定之相關作業完成後,始辦理固定地秤重新檢定作業。

固定地秤申請重新檢定時,應符合申請時之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八、固定地秤所有人或持有人因故暫停使用固定地秤時,應填具固定地秤停用報備單向檢定機關報備,由檢定人員加貼停止使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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