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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青潭堰水庫運用要點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青潭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蓄新店溪水源及小粗坑發電尾水,供家用及公共給水標的使用,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為管理機關,負責操作維 護管理

內文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青潭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新店溪水源及小粗坑發電尾水,供家用及公共給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為管理機關,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淡水河支流新店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溢流堰。

(二)取水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本水庫水位之放水。

(五)上限:本水庫最高之安全蓄水標高水位。

(六)下限:本水庫最低之安全取水標高水位。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之蓄水利用,上限為二十二‧六公尺,下限為二十二‧二公尺;但為淨水及本水庫系統設備維修、減少本水庫淤積、取水操作或上游流量增加時之調節性放水所需,得不受下限水位限制。

六、本水庫所攔蓄之水量係供應北水處原水之取用,經淨水處理後供給大臺北地區家用及公共給水,取水量視供水區域需求作機動調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七、本水庫當入流量大於北水處長興及公館等二座淨水場取水量,自由溢流無法抑制水位上升時,為保持水位不超過上限水位二十二‧六公尺,應開啟溢洪道閘門進行放水。

八、本水庫於洪水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九、本水庫洩洪或調節性放水前一小時,應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本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臺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及各所屬水利局、警察局、消防局、新店區公所等機關轉知所屬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當本水庫發生特殊洪水或設施異常狀況時,應即時採行緊急處理,開啟溢洪道緊急放水因應。

十一、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放水警報。

十二、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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