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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石油製品檢驗作業程序

會議日期 88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石油製品檢驗業務,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檢驗產品別:輸入及出廠產品。 三、檢驗方式:監視查驗並實施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四、石油製品之品名、種類、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如附表一。 五、監視查驗

內文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石油製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檢驗產品別:輸入及出廠產品。

三、檢驗方式:監視查驗並實施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四、石油製品之品名、種類、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如附表一。

五、監視查驗(含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相關規定:

(一)申請規定:

1.監視查驗:報驗義務人於商品輸入或內銷出廠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本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商品屬 CNS 2558 (一百十四年版)之使用特定認可製程所煉製者及CNS 16221 (一百十二年版)者,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須併附國內外試驗室出具之附加檢驗項目試驗報告影本,並由新竹分局審查。

未取得符合前開規定之試驗報告者,報驗義務人得申請先行放行。

2.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1) 申請人須辦妥監視查驗檢驗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本局認可驗證機構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及基本檢驗設備明細表向檢驗機關申請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2) 申請人須備置之基本檢測設備(含附加檢驗項目檢測設備)如附表二。

(二)監視查驗之查驗方式:

1.採逐批查驗方式執行查驗。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同種類)之石油製品,經連續三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者,改採每批以百分之二十機率之抽批查驗方式檢驗。抽批查驗未符合規定者,恢復逐批查驗。

2.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之石油製品有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核發報驗批產品試驗分析報告正本,經受理報驗單位審核報告符合檢驗規定即核發查驗證明。但有安全之虞者,得取樣檢驗。報驗批為逐批查驗無不合格紀錄或抽批查驗抽中批時,試驗分析報告內容應包含重點項目試驗結果,其餘試驗分析報告內容應含全部檢驗項目試驗結果。

3.逐批查驗無不合格紀錄及抽批查驗抽中批採行重點項目檢驗,未驗之其他檢驗項目將由本局編列監視計畫進行檢驗。逐批查驗有不合格紀錄則檢驗全部檢驗項目。

(三)取得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之生產廠場:

1.內銷出廠商品:自行檢驗符合全部檢驗項目後自行副署簽發查驗證明。

2.輸入商品:自行檢驗符合全部檢驗項目後,檢附該商品生產廠場之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證明影本、檢驗紀錄正本,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後簽發查驗證明。

六、試驗單位:

(一)液化石油氣:由本局基隆分局、臺中分局及高雄分局檢驗,本局、新竹分局及花蓮分局取樣之樣品由基隆分局檢驗,臺南分局取樣之樣品由高雄分局檢驗。

(二)液化石油氣以外之其他石油製品:

1.重點項目:由本局轄區分局檢驗,本局取樣之樣品由基隆分局檢驗。

2.重點項目以外之其他檢驗項目(含附加檢驗項目):由本局轄區分局檢驗,或本局以委辦方式由檢驗機構代施檢驗;屬 CNS 2558 (一百十四年版)之使用特定認可製程所煉製者或 CNS 16221(一百十二年版)者之附加檢驗項目,由本局新竹分局審核報驗義務人所提交之國內外試驗室出具之試驗報告。

七、取樣:

(一)方式:受理報驗單位派員於船上、保稅槽(須封存)或工廠儲槽取樣。

(二)方法:依據 CNS 1217 「石油及其產品手動取樣法」、CNS 12952 「液化石油氣取樣法」。

(三)數量:業者保存二份,受理報驗單位保存乙份(業者得具結不保存樣品,惟放棄爾後複驗權利)。

1.液化石油氣:容量至少 300 ml × 4 (視需要每份得分裝於數支取樣瓶中)。

2.燃料油:2,000 ml × 2 + 1,000 ml × 1

3.航空燃油:2,000 ml × 2 + 1,000 ml × 1

4.航空汽油及車用無鉛汽油:4,000 ml × 2 + 1,000 ml × 1

5.煤油:2,000 ml × 2 + 1,000 ml × 1

6.柴油及車用柴油:5,000 ml × 2 + 1,000 ml × 1

(四)取樣器材由業者提供。

八、送樣:基於攜帶石油製品不得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考量,得由業者提供交通工具,由受理報驗單位人員送至檢驗地點。

九、檢驗時限:

(一)液化石油氣:樣品送達後二個工作天,檢驗需檢討時至多五個工作天。

(二)航空燃油、燃料油、航空汽油、車用無鉛汽油、柴油、車用柴油及煤油:樣品送達後三個工作天,檢驗需檢討時至多六個工作天。

十、監視計畫:

(一)監視產品及項目:「採行重點項目檢驗」之石油製品進行重點項目以外之其他檢驗項目檢驗;「檢附指定試驗室報告」及「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廠場所生產」之石油製品進行全部檢驗項目檢驗。

(二)試驗單位:依第六點規定辦理。屬 CNS 2558 (一百十四年版)之使用特定認可製程所煉製者及 CNS 16221(一百十二年版)者之附加檢驗項目,試驗單位得採監督試驗方式辦理。

(三)檢驗時限:不受前點檢驗時限限制,惟限於樣品送達試驗單位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

(四)監視結果未符合規定之處理方式:

1.監視查驗:其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同種類)之石油製品改採逐批查驗並檢驗全部檢驗項目。經連續檢驗三批皆符合規定後,恢復監視。

2.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生產廠場:其後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同種類)之石油製品改採逐批查驗一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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