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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營運管理要點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以下簡稱本 專區)能有效營運管理,促進本專區作為離岸風電人才培訓及海洋科技產 業研發基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區以本部能源署為管理機關,負責管理運用,並得將本專區之營運服 務、設

內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以下簡稱本專區)能有效營運管理,促進本專區作為離岸風電人才培訓及海洋科技產業研發基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區以本部能源署為管理機關,負責管理運用,並得將本專區之營運服務、設施及環境維護,委由其他相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進駐對象:指經管理機關核准進駐之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在本專區從事離岸風電、海洋科技相關業務之法人及其他經管理機關同意進駐本專區之單位。

(二)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指滿足本專區內及周邊生活圈生活所需之各類型支援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且該事業執行之業務必須符合擬定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容許使用項目。

四、進駐對象除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外,以從事技術產品或服務之開發、研究發展或試量產及量產為限。

五、本專區業務由管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專區管理策略與相關措施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本專區之空間規劃、配置及管理。

(三)與產、官、學、研等單位之鏈結,整合跨領域創新應用發展。

(四)培育新創公司落實技術產業化。

(五)本專區進、離駐作業事項。

(六)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事項。

(七)進駐對象之財務計畫諮詢。

(八)離岸風電、海洋科技產業市場、人才、技術及相關計畫資訊之調查,並建置資料庫。

(九)進駐對象之營運輔導,包括公共服務、設施維運、營繕管理及工安環保等服務事項。

(十)辦理離岸風電、海洋科技產業相關之人才培育及技術研討課程。

(十一)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六、管理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成立諮詢會,擔任本專區營運管理諮詢單位。

七、申請進駐本專區之申請人,應提出進駐計畫。

除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外,進駐計畫之內容須配合我國離岸風電、海洋科技產業之發展或培養本國技術人員。

第一項進駐計畫之核定、延期、變更與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規約,由管理機關另定之。

本專區之進駐程序及契約範本,由管理機關另行公告。

八、為確保進駐計畫之落實,本專區進駐對象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應將經會計師簽證之決算書或營運狀況資料,送管理機關查核。

九、符合下列條件可享進駐本專區優先權:

(一)執行政府相關研究計畫或參與業界合作計畫。

(二)與國外場域交換移地研究。

(三)其他經管理機關通過之個案。

前項第二款涉及國際合作事項,不含兩岸交流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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