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開發單位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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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開發單位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在本法施行細則未發布前,本署訂定「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後相關子法訂定前過渡時期執行原則」乃續依前行政院八十一年十一月二日核定修正「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之既有執行方式,對各級主管機關審查分工如下:「如該項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若屬省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則由省 (市) 環境保護處 (局) 辦理;若屬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則由縣 (市) 政府辦理。此規定並已納入施行細則草案中,故本案○○計畫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其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由本署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