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據本署訂定「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後相關子法訂定前過渡時期執行原則」,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分工方式,係依核定該開發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層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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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依據本署訂定「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後相關子法訂定前過渡時期執行原則」,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分工方式,係依核定該開發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層級定之。至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則以土地變更後開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準。
二 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三、 (四) ,「工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應由變更後該建築或公共設施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同層級環保主管機關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