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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後(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應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於十五日內繳費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2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後 (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應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於十五日內繳費。故在上開辦法施行前,主管機關已受理進行審查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不適用上開辦法規定要求開發單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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