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規定,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十公頃以上者,其「擴建面積累積十公頃以上者」係指該認定標準訂定發布後,工廠申請擴建,擴建面積之累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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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規定,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十公頃以上者,其「擴建面積累積十公頃以上者」係指該認定標準訂定發布後,工廠申請擴建,擴建面積之累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