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所稱「擴增產能」,係指工廠因製程技術改善、擴增機械設備數量或擴建廠房(生產線)致使工廠生產產品種類或數量增加
要旨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中所稱「擴增產能」定義暨內容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中所稱「擴增產能」定義暨內容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八六環一字第二三一九九號函。
二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中所稱「擴增產能」,係指工廠因製程技術改善、擴增機械設備數量或擴建廠房 (生產線) 致使工廠生產產品種類或數量增加。本案認定除工廠須擴增產能外,尚須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或第五目規定者,始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中面積認定為第五目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