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公司申請於非都市土地開發八.○五五七公頃之工業區,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工業區編定,依條例第二十三條及本署八十六年九月六日(八六)環保署環署綜字第五五三九六號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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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公司申請於非都市土地開發八.○五五七公頃之工業區,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工業區編定,依條例第二十三條及本署八十六年九月六日(八六)環保署環署綜字第五五三九六號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非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工業編定,且未位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至七款之區位時,其申請開發面積未滿十公頃者,可免實環境影響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