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土石採取及其擴大工程,符合該款第一目至第六目規定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要旨
貴公司向雲林縣政府提出多個土石採取之申請 (各個土石採取均為單獨申 請) ,在同一地段,但地號、地主均不相同 (沒有毗鄰連接之界邊) ,應 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向雲林縣政府提出多個土石採取之申請 (各個土石採取均為單獨申請) ,在同一地段,但地號、地主均不相同 (沒有毗鄰連接之界邊) ,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韋發字第○一一號函。
二 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土石採取及其擴大工程,符合該款第一目至第六目規定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同一家公司向縣政府提出多個土石採取之申請 (各個土石採取均為單獨申請且沒有毗鄰連接) ,其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各個申請案件之面積來認定。貴公司向雲林縣政府提出多個土石採取之申請,在同一地段、但地號、地主均不相同(沒有毗鄰連接之界邊) ,其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上開規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