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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目規定,墳墓興建或擴建工程,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2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目規定,墳墓興建或擴建工程,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二‧五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更新工程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視更新範圍、項目認定,若全區均需進行更新工程,應視為新申請案件且申請開發面積達五公頃,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若僅部分區域進行更新工程,其更新區域應視為擴建,其擴建面積累積達二‧五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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