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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位於山坡地之新社區興建或擴建,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下,但與毗連土地面積合計逾一公頃,若不同起造人、地主不完全相同、不使用相同公共設施(各申請開發面積範圍內之排水、污水處理系統及地下停車場皆獨立)條件下,其申請開發面積不合併計算。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1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新社區興建或擴建,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下,但與毗連土地面積合計逾一公頃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尚未取得雜項執照,申請基地毗連尚未興建完成之山坡地住宅(含申請雜項執照、建造執照中、整地、建築施工中或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二案以上建築物規劃連結或規劃使用相同之公共設施系統,合計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該新申請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尚未取得建造執照,毗鄰之基地於新案申請建造執照之日前一年內取得建造執照,二案以上建築物規劃連結或規劃使用相同之公共設施系統,合計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該新申請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原屬不同申請人之二案以上,已取得建造執照,但尚未開發,而申請變更為同一申請人,合計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本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召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認定相關事宜研商會,會議結論略以:(一)不同起造人、地主不完全相同、不使用相同公共設施條件下,申請新社區開發,其申請開發面積不合併計算。(二)上開認定標準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前項所稱公共設施系統,係指基地內之排水、污水處理系或連通之地下停車場」之「基地內」係指申請開發面積之範圍。因此,位於山坡地之新社區興建或擴建,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下,但與毗連土地面積合計逾一公頃,若不同起造人、地主不完全相同、不使用相同公共設施(各申請開發面積範圍內之排水、污水處理系統及地下停車場皆獨立)條件下,其申請開發面積不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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