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菸酒管理法申請設立許可之菸酒製造業者,其開發計畫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認定原則。僅摻配而無醱酵製程之工廠,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其他工廠。
要旨
依菸酒管理法申請設立許可之菸酒製造業者,其開發計畫應否實施環境影 響評估乙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依菸酒管理法申請設立許可之菸酒製造業者,其開發計畫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乙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桃園縣環境保護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桃環綜字第○九一○○○四七四九號函、新竹縣環境保護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九一) 環管字第一七一五號函、及本署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召開「研商釀酒業環境影響評估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二 依菸酒管理法申請設立許可之菸酒製造業者,其開發計畫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認定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應申請工廠登記者: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 屬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自產農產品加工設施者;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五條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 前二款以外之菸酒製造業者,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地方環保機關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公害防制法令規定辦理。
三 醱酵工業應具有醱酵製程,僅摻配而無醱酵製程之工廠,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其他工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