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代碼為D-13之廢金屬,就客觀認定,實質上為混合五金廢料之一種,且成分及性質更為單純,故廢棄物處理機構如僅以物理方式處理廢金屬或混合五金廢料,應依認定標準第2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要旨
有關廢棄物處理機構以物理方式處理廢金屬(代碼:D-13),其是否有「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之適用一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廢棄物處理機構以物理方式處理廢金屬(代碼:D-13),其是否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10 款規定之適用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簡稱認定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以物理方式處理混合五金廢料之處理場或設施,其興建、擴建工程或擴增處理量,符合第 1 款第 1 目至第 8目規定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廢棄物代碼為 D-13 之廢金屬,就客觀認定,實質上為混合五金廢料之一種,且成分及性質更為單純,故廢棄物處理機構如僅以物理方式處理廢金屬或混合五金廢料,應依認定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