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現行排放標準對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黑煙及粒狀污染物之不透光率,未加以規範其經目測判煙結果之計算及目測煙判稽查紀錄表判煙值記錄方式,易致爭議
內文
全文內容:一 現行排放標準對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黑煙及粒狀污染物之不透光率,未加以規範其經目測判煙結果之計算及目測煙稽查紀錄表判煙值記錄方式,易致爭議。為釐清上述疑義暨使不透光率之管制更合理可行,特規定目測判煙不透光率為目測判煙稽查紀錄表所記載連續十二次 (合計三分鐘) 目測判煙紀錄值之平均值 (即每十五秒目測判讀乙次,連續十二次判讀總和除以十二之值) ,其值小數點後以四拾五入計之。
二 依前述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煙目測判煙稽查紀錄表」目測判煙值應至少記錄十二次 (不論停止、開運轉 (起火) 與否) ,方可計算不透光率;原已頒行之紀錄表附註「....,連續四次判煙之讀值均超過排放標準為準。」之規定,請於文到日起停止適用,並確依說明二規定計算不透光率。
三 倘其他行業別排放標準另訂有不透光率之管制時間,應以該標準規定之時間計算不透光率或記錄目測判煙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