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違章工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經命其停止污染源之操作、停工(業)或自報停工(業)時,應同時移請工商、建管主管機關依其相關法令處理;其復工(業)或恢復污染源之操作,亦應依上述法令取得合法之工廠登記及准予運轉操作後,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污染源試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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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違章工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防制法規定,經命其停止污染源之操作、停工(業) 或自報停工 (業) 時,應同時移請工商、建管主管機關依其相關法令處理;其復工 (業) 或恢復污染源之操作,亦應依上述法令取得合法之工廠登記及准予運轉操作後,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污染源試陣作業。

